号码:1523793818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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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125.43.*.* 2015年5月13日 (三) 13:14 (CST)

留言:我要揭露“15237938180”是骗子号码,希望其他网友警惕!

具体情况及骗术细节:朱阳恩、朱海舟行使婚姻诈骗全过程 被告:朱阳恩,女,1987年6月3日,汉族,住河南省伊川县水寨镇姬磨村,电话15237938180。 被告:朱海舟,男,55岁,住址同上。系朱阳恩父亲,电话13083792981。 法庭调查: 诉讼请求: 一、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订婚彩礼30000元,见面礼1000元,2014年春节压岁钱1500元,购买衣服等其他花费5756元,共计38256元; 二、从2013年6月17日至今,依据当时利率3.75%,共计:2869.2元; 三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 事实和理由: 2013年6月3日,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朱阳恩认识。同年6月4日,原、被告双方即互到对方家中了解情况。被告从原告家走时原告父母给被告朱阳恩1000元见面礼。后被告经介绍人提出订婚彩礼30000元;送日子10000元;送红10000元等要求。2013年6月17日,原告与被告朱阳恩订婚,给被告30000元彩礼,证人霍某在场。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二,被告家人到原告家中了解情况,临走时原告父母给被告朱阳恩1500元作为新年压岁钱。在2013年6月至20142月初的交往中,原告为被告购买衣物等花费大约5756元。 在花费了大量钱财之后,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结婚请求,被告及其父母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,并提出各种不合理要求,不与原告结婚。后原告察觉被告不愿与原告结婚,即要求被告退还彩礼,但被告坚决不予退还。 一审开庭前两天,即2014年6月15日上午十点左右,被告朱海舟伙同其两个女儿朱阳恩、朱慧娴到原告所在的工作单位,欺骗原告说把订婚的彩礼和见面礼31000元给原告,让原告撤诉,并且要求原告写下收到条。原告写好收到条后,被告朱阳恩说让她看看。被告朱阳恩拿到收到条后,伙同其父和妹妹把钱和收到条一同抢走,有视频为证。 6月16日,被告朱海州驱车找到介绍人季某,提出先支付5000元,剩下的26000元择日再付清。由于原告真真切切的认清了被告的丑恶嘴脸,对其极度不信任,予以回绝。有介绍人为证。 2014年6月开庭审理后,经过水寨法庭调解,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,被告承诺在2014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25000元。由水寨法院的庭审笔录和调解书为证。 但10月1日已过,被告仍不履行其法律责任。原告迫于无奈,提出申请强制执行。经车管所查实并确认,被告名下有一辆一汽威望306面包车。被告已将面包车藏匿于别处,后经执行庭多次强制执行无果,涉嫌转移财产罪。2014年底,被告以执行程序不合法为由向检察院提起抗诉,拒不履行法律责任。 综上,被告收取及花费原告财物但不愿与原告结婚,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,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婚姻法〉 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之规定,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确未共同生活的。此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婚姻法〉 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一条之规定,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及其他大额支出共计38256元。 依据法律规定:双方解除婚约时原物仍存在的,应当返还原物;原物不存在的,应当参照原物购买时的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。 依据法律规定:订约时直至以后的彩物往来,应区别给付之性质,区别处理。第三人的赠与均系迫于习惯势力的影响,并非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,一旦婚约解除,第三人赠与的实质条件即不复存在,原赠与归于无效,均应返还。婚约双方互赠之财物,大多数国家法律认为双方互赠之财物为不当得利,赠与方可以请求返还。 被告一审开庭所说交往将近一年仅为其购买衣物八百多元,根据我国当今的物价水平,一件衣服也在几百元左右,明显不合常理,并且有悖常识。 答辩焦点一:房产问题 被告家长多次强调婚前可以不购买房子,有介绍人季某为证。被告当事人到原告家中探视过后,被告家长依然强调如果婚前购房会让儿女双方沦落为房奴,生活压力过大,如果没钱时钢筋水泥也不能当饭吃。但当2014年春节原告多次提出结婚请求时,被告父母一再强迫原告在伊川县城购买房产,在原告极不情愿的情况迫使原告承诺具体的买房期限.并捏造事实说原告承诺过要为被告买房,而实施情况是原告承诺结婚后等条件允许再买房,并且是在那儿工作就在那儿买房。 答辩焦点二:结婚问题 原告在订婚后的第三个月即提出结婚请求,当时被告父亲承诺等老大儿子结完婚,两个女儿不出嫁也不行,我们什么时候办都行。随后老大儿子与未婚妻退婚,又找了个对象,已经结过婚了,但当多次原告提出结婚请求时,被告父母以当事人要考驾照为由,敷衍塞责,不予原告结婚。2014年春节过后,原告再次提出结婚请求,被告父母却违背当初的承诺, 一再强迫原告在伊川县城购买房产,在原告极不情愿的情况迫使原告承诺具体的买房期限。 并捏造事实说原告承诺过要为被告买房,而实施情况是原告承诺结婚后等条件允许再买房,并且是在那儿工作就在那儿买房。 答辩焦点三:感情问题 在双方的交往中,每次两人外出都有其妹妹跟随监督,被告从来不会跟原告联系,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,其父母一直以同样的借口和理由女儿要考驾照为由不让双方联系。 婚约财产纠纷基本事实 2013年5月,原告和被告经介绍人季某介绍认识,次日被告要求原告去被告家中探视。和被告一起去伊川县大张超市购买价值219元的礼品和介绍人季某一起来到被告家中。被告父母在详细询问了原告的基本情况后,当着介绍人的面当场许诺不要求原告婚前购房,等将来条件达到了再购买。当天下午,原告与堂兄霍某联系,将被告接到原告家中探视,在汝阳县大张超市购买价值150元的日常用品。在探视的当天晚上,被告提出次日订婚的要求,原告处于多方考虑,半个月后在证人霍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举行了订婚仪式。被告走时收下原告父母给予的见面礼1000元。五天后介绍人向原告传达了被告订婚的三个条件: 1. 订婚彩礼30000元, 2. 送日子10000元, 3. 送红布10000元 订婚当天,原告在水寨镇超市为被告购买900元的订婚礼品。当天中午在被告家中举行了订婚仪式,在证人的当场见证下原告给予被告订婚彩礼30000元,被告当场收下。 在2013年6月3日被告生日当天,原告除给被告过生日外,还为其购买价值299元的九阳豆浆机一台。 在订婚至今的交往中,为被告购买衣服和化妆品共计2788元。2014年春节,被告到家中探视,走时被告收下原告父母给予的1000元压岁钱。二零一四年农历十二月二十六,原告到被告家中拜年,到洛阳为其购买衣服600元,被告提出要烫头发,原告当场给予被告300元。 从2013年五月至今,原告为被告彩礼、购买衣物及化妆品共计38256元 此次法律诉讼由被告引起,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诉讼费758元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婚姻法〉 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十条之规定,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: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但确未共同生活的。此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婚姻法〉 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第一条之规定,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及其他大额支出共计38256元。 依据法律规定:双方解除婚约时的,原物仍存在的,应当返还原物;原物不存在的,应当参照原物购买时的市场价格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偿。 依据法律规定:订约时直至以后的财物往来,应区别给付之性质,区别处理。第三人的赠与均系迫于习惯势力的影响,并非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,一旦婚约解除,第三人赠与的实质条件即不复存在,原赠与归于无效,均应返还。婚约双方互赠之财物,大多数国家法律认为双方互赠之财物为不当得利,赠与方可以请求返还。

希望广大网友彻底认清伊川县水寨镇姬磨村的朱阳恩、朱海舟父女及其全家人的丑恶嘴脸,父母以女儿朱阳恩为诱饵行使婚骗,蓄谋已久而且煞费苦心,望广大网友以我的前车之鉴,引以为戒,切莫再上当受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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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112.96.*.* 2021年5月5日 (三) 10:08 (CST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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